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 完善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鼓励干部勇于担当作为。
据悉,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公布施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等意见,继续保留“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名称相应变更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
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考虑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做到过罚相当,这样更符合突发事件往往情势紧迫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鼓励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修订草案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增加依法给予处分时“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等,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对象应当包括教职工,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修订草案为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将有关加强现代技术手段应用、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等内容集中加以规定;对公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民法典、刑法中已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增加有关衔接性规定。
据悉,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公布施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等意见,继续保留“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名称相应变更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
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考虑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做到过罚相当,这样更符合突发事件往往情势紧迫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鼓励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修订草案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增加依法给予处分时“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等,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对象应当包括教职工,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修订草案为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将有关加强现代技术手段应用、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等内容集中加以规定;对公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民法典、刑法中已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增加有关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