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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期)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九、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区税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