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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的人身损害纠纷案
  周某某和赵某某均是开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1年11月15日中午,周某某经过教室过道时,赵某某伸脚将周某某绊倒,致周某某左手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赵某某在周某某经过时,伸脚将其绊倒,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周某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主观过错、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2)因赵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赵某、田某承担。(3)学校对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的责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本案中某学校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并无过错,故某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由赵某、田某共同赔偿周某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9万余元。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学生在校期间,和同学开玩笑、恶作剧要有分寸,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同学受伤的,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