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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严禁学生无证驾驶电动车
违反法律规定的将受到处罚,同时通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档案和综合考评
  本报讯(记者 熊威)近年来,学生无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学生的安全,9月1日,区教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联合发出《严禁学生无证驾驶两、三轮车告知书》。
  《严禁学生无证驾驶两、三轮车告知书》要求广大学生严守交通法规、拒绝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除外)。广大家长朋友要履行监护责任、不提供车辆。不得将轻便摩托车(含电动)、两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含电动)等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违者由公安机关对车辆提供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车辆提供人机动车驾驶证。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提供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巡警建议,全区学生尽量搭乘公共交通车辆出行。未满12周岁,不得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在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时,学生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或道路最右侧骑行,载货宽不能超把手、长不能超车身,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另外,骑行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逆行乱停,不得违法载人、加装伞篷。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并通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档案和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