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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开县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粮食产量逐年增长。但是土地改革后的农民,尤其是贫、雇农,他们底子薄,缺少劳动力和农具、耕牛、种子等生产资料,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或疾病,生产生活困难就凸现出来,有的迫于无奈只能典卖青苗或低价出租土地,更困难者只好典当、出卖刚刚分得的土地和房屋。当时赵家乡的三个村就有九户卖土地、八户卖房屋。这些典当或出卖土地房屋的农民,只好靠出卖劳动力,给别人做工勉强度日。农村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底子较厚,劳力多又不缺生产资料,年年增产,生产资金越积越多,他们将剩钱余米用来放高利贷、购置土地、雇用长工或短工。如镇东乡头道村,全村雇长、短工的有37户,典入土地的有2户。出卖劳动力和土地的越来越穷,雇工和买地的则越来越富,农村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广大农民首先是已经居于弱势的农民,在这种趋势下,谁都难以准确地预知、有效地预防、及时地摆脱重蹈贫穷的厄运。农村中普遍蕴藏着摆脱这种厄运的愿望和力量。开县农村,很早就有亲戚、邻里间换工互助以解决劳动力和耕牛、农具不足的习惯,这便成为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的最初借鉴。
  1951年秋,在县委、县政府倡导下,大慈乡浸林村廖良芝互助组(又称郑先桂互助组)率先成立。互助组是农民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建立的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生产劳动互助组织,实行主要农活集体劳动,耕牛、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协作使用。最初的互助组,大多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劳动互助,处于“农忙时干、农闲时散”的状态,虽没有生产计划和规章制度,但能够解决部分农民因缺乏生产资料或劳动力的困难,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简称《决议(草案)》)后,县委、县政府对《决议(草案)》进行了广泛的宣传。1952年2月16日召开农业生产会议,要求坚持“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三大原则,发动群众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按照《决议(草案)》“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要求,在明月(今属临江镇)、华山(今属赵家街道)、跳蹬、镇东等四个乡的八个村,先后试办八个互助组。随后,全县结合爱国增产竞赛运动逐步建立互助合作组织。4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农业生产代表会,镇东乡杨继宏互助组在会上介绍组织起来的优越性。廖良芝互助组经过半个月的学习讨论,于4月2日率先成立常年互助组。到1952年冬,全县已建互助组4799个(其中常年互助组447个),入组农户49989户,占总农户的28.3%。
  互助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垮台现象。其原因是有的互助组没有贯彻自愿互利原则,一些地方甚至按户编组;有的管理混乱,只评工不记分,只记账不给钱;有的组织不纯,被地主、富农篡权;有的中农掌权,损害贫、雇农的利益;有的盲目冒进,实行土地入股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县委在1952年秋,结合推选劳动模范、表彰先进互助组活动,对互助组进行初步整顿。1953年2月21日,县委又发出《关于整顿与巩固互助组组织的几点意见》,就整顿的方法与步骤作出具体明确的要求。经过全面整顿,互助组数量有所减少,但组织稳定、制度健全、生产积极性高涨。明月乡明月村参加互助组的农户,粮食亩产比单干的提高17.5%,互助组的优越性再次得到体现。那些原来不想参加的农民,也积极要求参加互助组。到1953年底,全县有互助组15666个,入组农户占总农户的52.5%。
  1954年春,随着生产的发展,尤其是在爱国增产竞赛运动中,一些互助组因户数少、劳力弱、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不足而影响生产,迫切要求扩大互助组,组成联组,以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互助组的发展,促使联组的建立;联组的建立,又为互助组发展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创造了条件。这是开县农民的一个创造。
  1952年9月19日,廖良芝互助组联合张理堂互助组,自发建立开县最早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是把分散的生产经营变为适当集中的有计划的生产经营,实行土地入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并有一定公共积累的农业合作组织。统购统销工作结束以后,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的热情高涨,到1954年3月,开县有24个自发初级社,居万县地区之首。针对自发初级社存在缺乏计划、盲目生产的情况,县委召开区、乡干部会议,决定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改组。
  1953年11月,经四川省委批准,县委抽调干部,选择基础较好的互助组试办初级社。到1954年1月,先后建立大坵、镇东、华山、明月、大胜、芋岭等六个初级社。随后,开县分三批开始大规模地建立初级社。为加强对建社工作的领导,县委决定由县委书记刘树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海清等负责建社工作。6月18日,县委组织475名互助合作干部和农村积极分子,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学习。7月5日至7日,县委召开区委书记和建社干部会议,传达县委的建社计划,统一思想,为建社工作打下了基础。
  建第一批初级社从7月9日开始,8月31日结束,建成79个初级社;建第二批初级社从1954年秋季开始,到1955年6月结束,建社270个;建第三批初级社从1955年8月开始,到1956年3月,短短8个月时间,建社2296个。
  1955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开县对这一决议进行了广泛地学习、宣传。1956年1月13日,县委研究决定,在镇东、大坵、大胜、华山、明月等5个初级社,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1月24日,县委召开高级社干部座谈会,着手研究解决试办高级社遇到的问题。同时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既要群众自愿,又要有领导骨干,还能保证在转高级社后90%的社员增加收入等要求,决定分期分批建立高级社。
  在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1956年5月,县委制定《开县发展高级社的全面规划》。6月,举办两期骨干分子和会计员培训班,培训建社骨干2710人。初级社转高级社工作随即快速、全面展开。
  过早过快地向更纯的公有制形式和过大规模的经济体过渡,引起部分社员的顾虑和不安,同时管理水平难以跟上,影响生产的发展,进而影响高级社的巩固。1956年9月14日,根据中央“一年一至三次整顿”的精神和上级党委“刹车、巩固”的指示,县委发出《关于整顿巩固农业社的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对整社的时间、步骤和方法进行部署,特别强调在整社过程中,要坚持“整社、生产两不误”。经过整顿,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高级社。到1956年底,全县有初级社75个、高级社1422个,入社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8.5%,提前并超额完成全县发展高级社的规划,基本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为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同时打击农村高利贷,县委、县政府组织农村贫下中农,根据自愿互助的原则,由社员集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1953年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开始试办信用合作组,4月1日在南雅乡建立第一个信用合作社。1955年春,信用合作社发展较快,成立79个社和1个组,拥有社员98032户,占全县可入社户的57.85%,收股金10.11万元,年末存款余额23.82万元,贷款余额28.82万元。
  开县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县委按照上级党委以总路线为核心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逐步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一大举措,是开县农村继土地改革后又一次巨大的社会变革,奠定了此后开县农业发展的基础,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区委宣传部党史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