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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解读
    (数据来源于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本报记者 颜小镇
  《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改革后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应该如何报销?对我们又有何影响?12月26日,记者采访到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就是将普通门诊费用由过去单一的个人账户支付,调整为由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和个人账户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将门诊费用主要由个账支付变为统筹报销,在不增加单位和财政负担的同时,调整个人账户结构,解决个人账户“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没发挥作用”的问题,从而提高基金共济保障能力。
  该负责人说,这次改革后,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并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行了调整,个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保留在个人账户当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计入门诊统筹基金,并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职工门诊统筹报销制度就是,按自然年度设置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200元,退休人员为100元。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按照一、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的比例报销,退休职工在在职职工的基础上增加10个报销百分点;按照自然年度实行限额报销,年度支付限额为: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在职人员3000元/年,退休人员4000元/年;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1200元/年。
  该负责人解释道,虽说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了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后的个人账户计入政策里面有三个“不变”。一是个人账户结余的归属不变,且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二是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流向不变,仍然全额划入个人账户;三是退休人员不缴费的政策不变,个人账户资金仍然由统筹基金划入。
  该负责人说,此次改革后,统筹基金保障范围和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得到扩大,而普通门诊发生的不属于门诊特病的病种纳入了保障范围,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也相应得到扩大,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同时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该机制的建立,将大大减轻门诊多病患者、门诊慢特病患者在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负担,同时进一步提高职工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该负责人提醒,个人账户将不会清零,可以结转,原来个人账户的额度仍可正常使用;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政策的起付线为全年只计算一次。
  对于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在增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后费用的支出变化,该负责人举例说,李某,62岁,某企业退休人员,因患高脂血症、动脉粥样硬化,在一、二级医院门诊就医,改革后,增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1890元,现金支付减少了275元,个人账户结余比改革前多了350元;程某某,33岁,企业在职人员,因肺炎在某三级医院门诊就医,改革后,增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1400元,个账结余较改革前多了100元;曾某某,36岁,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因肾功能衰竭(特病),在三级医院透析治疗,改革后,增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2396元,现金支付较改革前减少了1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