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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线上流转、线上结算
重庆出台方案 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
  11月30日,记者了解到,市医保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建立健全全市统一、运转高效、标准规范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机制,实现处方线上流转、线上结算等功能,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提升我市医保便民服务水平。
  据了解,电子处方流转是指医保系统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连接医院和药店两端,实现医院的电子处方流转到医保系统,药店直接下载电子处方实现参保人的就医结算。
  “通俗来说,电子处方流转意味着患者在医院就诊后,可以让医生开具电子处方,不再需要在医院排队取药。”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称,要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就需要建设全市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该中心要汇总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信息,并实现院外结算时医保报销。
  截至目前,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在重庆建设完成,并接入了多家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据该负责人介绍,医保电子处方结算分为线下结算和线上结算两种情形(见图示),“无论是哪种情形,药店执业药师都要审核电子处方,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按照《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依托现行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开具外购处方,同时可以开具医保信息数据库以外药品(但应标注为自费),以下药品暂不纳入电子处方流转范围:一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二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严格管理的药品。三是医疗机构制剂,包括患者通过互联网订购的医疗机构制剂。
  《通知》还指出,电子处方由医疗机构上传至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开始生效,最长有效期不超过7日。
  “电子处方由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保医师开方,院内药房药师也要对该处方进行审核,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自身的医保数字证书进行医保电子签名。”该负责人表示,药店药师审方时,要比对结构化处方和版式文件的处方,信息不一致的,不能结算。
  参保人按照电子处方取药并完成结算后,若需退药退费,由定点零售药店发起结算撤销,同时电子处方中心变更处方状态完成处方结算撤销。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