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措施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10月24日,记者从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到,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从完善价格政策、加大保险支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财税优惠、加强人才激励等方面,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
《措施》明确提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属于医疗功能的门诊、住院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保部门制定;属于康养功能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康养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同时,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应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
近日,市卫生健康委还印发了《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我市将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活动,项目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认定,每次认定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5个,医养结合示范机构10个。
《方案》明确了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及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标准,以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为例,65岁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要大于全市平均水平;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100%;至少有4家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床位30张以上,养老床位300张以上。
(来源:《重庆日报》)
《措施》明确提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属于医疗功能的门诊、住院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保部门制定;属于康养功能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康养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同时,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应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
近日,市卫生健康委还印发了《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我市将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活动,项目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认定,每次认定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5个,医养结合示范机构10个。
《方案》明确了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及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标准,以重庆市医养结合示范区(县)为例,65岁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要大于全市平均水平;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100%;至少有4家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床位30张以上,养老床位300张以上。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