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禁捕水域全面禁钓
本报讯(记者 余清英)“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2月28日,记者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我区禁捕水域将进入一年一度的禁钓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据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区通过补齐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短板,全面加强全链条管理执法,让非法捕捞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恢复效果逐渐显现。2021年,我区共查处各类非法捕捞案件62起86人,其中行政案件54起68人、刑事案件8起18人,罚款13.455万元,暂扣鱼竿1200余根。
我区在2020年12月完成“三无船舶”清理后,涉渔举报量呈下降趋势,监测到的各种野生鱼类数量大幅增加。
根据相关规定,市民如在禁捕水域内非法垂钓,将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购、销售在禁捕水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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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7月后,市民钓鱼需注意,常见违规垂钓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是多竿垂钓,在辖区水域一人使用2根及以上的鱼竿进行垂钓视为多竿垂钓。二是多钩垂钓,在垂钓过程中钩尖数量大于2个即视为多钩垂钓。三是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垂钓,在垂钓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添加剂、窝料、饵料进行垂钓的。四是使用活体水生生物做窝料,在垂钓过程中使用泥鳅、虾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垂钓的。五是大钩垂钓,使用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大于2厘米的钩进行垂钓的。六是离岸垂钓,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离岸进行垂钓的。七是渔获物重量超标,鱼护内渔获物多尾重量之和超过2.5公斤(单尾超过2.5公斤且无其他渔获物为合规)的。八是渔获物规格不符合规定,鱼护内存在:一是全长低于30cm的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二是全长低于20cm的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三是全长低于10cm的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鲫壳)(测量渔获物体长,对目测明显小于规定规格的渔获物进行测量)。
据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区通过补齐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短板,全面加强全链条管理执法,让非法捕捞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恢复效果逐渐显现。2021年,我区共查处各类非法捕捞案件62起86人,其中行政案件54起68人、刑事案件8起18人,罚款13.455万元,暂扣鱼竿1200余根。
我区在2020年12月完成“三无船舶”清理后,涉渔举报量呈下降趋势,监测到的各种野生鱼类数量大幅增加。
根据相关规定,市民如在禁捕水域内非法垂钓,将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购、销售在禁捕水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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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7月后,市民钓鱼需注意,常见违规垂钓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是多竿垂钓,在辖区水域一人使用2根及以上的鱼竿进行垂钓视为多竿垂钓。二是多钩垂钓,在垂钓过程中钩尖数量大于2个即视为多钩垂钓。三是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垂钓,在垂钓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添加剂、窝料、饵料进行垂钓的。四是使用活体水生生物做窝料,在垂钓过程中使用泥鳅、虾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垂钓的。五是大钩垂钓,使用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大于2厘米的钩进行垂钓的。六是离岸垂钓,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离岸进行垂钓的。七是渔获物重量超标,鱼护内渔获物多尾重量之和超过2.5公斤(单尾超过2.5公斤且无其他渔获物为合规)的。八是渔获物规格不符合规定,鱼护内存在:一是全长低于30cm的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二是全长低于20cm的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三是全长低于10cm的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鲫壳)(测量渔获物体长,对目测明显小于规定规格的渔获物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