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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区并乡建镇与村民自治
  县委、县政府遵照四川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于1992年9月30日作出《关于调整区、乡(镇)建制的决定》,撤销13个区公所和65个乡,新建17个镇,扩大13个乡、10个镇,保留14个乡和1个镇。调整后全县有55个乡(镇),其中乡27个,镇28个。各乡(镇)组建新的党委及纪委、武装部、团委、妇联等机构。年底,各乡镇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人民政府,并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调整中撤销作为中间层次的区,在原区所在地设立带协调性质的区工委。原大进片区因幅员面积大,设立专职区工委。这次撤区并乡建镇,精简了行政机构和干部,进一步加强了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
  199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民政部随后发出《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县委、县政府根据通知精神,积极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1994年,县上组织对汉丰、和谦、郭家、丰乐、岳溪等镇的十个村委会和三个居委会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基本达到四川省规定的村(居)民自治示范标准。1998年4月2日,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七项制度,即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议意见征集制度、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1999年,全县各乡镇开始推行政务和村务公开,2003年总结推广麻柳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经验,促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区委宣传部党史办提供)